人民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将财产隐匿起来,谎称无钱还债,使执行工作难以开展。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对被执行人的搜查,是指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搜查,防止某些被执行人将财物隐藏在身上,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对住所搜查,主要指对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搜查,也可以是对被执行人现时所住的地方搜查。对财产隐匿地的搜查,是指根据线索对藏匿财产的地点进行搜查。由于搜查是一种严厉的执行措施,因此,采取该项措施必须特别慎重,必须由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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