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星荣服务网>> 维权指南>> 民事诉讼>> 申请执行>>正文内容

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欠款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甲提出以该厂50万元的机器作为执行判决的担保,保证在年底前还清欠款,对此,人民法院是否允许?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即向人民法院提供某种履行义务的保证,请求人民法院暂缓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执行担保可以是保证人担保,也可以是保证人或者被执行人以实物担保。例如,人民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欠款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甲提出以该工厂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执行担保,保证年底前还清欠款,否则,以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能否暂缓执行,取决于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有时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人信誉不好,资金不雄厚;提供的担保物是滞销产品;或者自己急需资金等原因,可能不同意执行担保,对此,执行工作不能停止。
        该条还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但是,如果超过了暂缓执行期限,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必经过权利人的申请,而直接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有所延缓,使其能够利用机会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防止破产倒闭。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4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观后心情
动易网络
  • 久久信息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 58同城分类
  • 财付通
  • google
  • 新法规速递
  • 中国食品监督网
  • 绵阳万全信息港
  • 玫琳凯成都家园
  • 蜀旺科技
  • 星荣服务网
  • 西部数码
  • 动易网络
  • 模板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