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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合的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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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况下,设立行为所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公司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制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来承担。
    二、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成立时,全体发起人都负有偿还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义务,也负有偿还认股人的股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义务,对此拥有权利的债权人、收取费用的人以及认购人可以要求发起人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缴付、返还,被要求发起人不得拒绝。
    三、如果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成立后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发起人赔偿这些损失。
    依据集成)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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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孺子牛 来源:星荣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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