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尽股东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能否罢免其股东资格 ?
一、新《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由此可以看出,一旦股东向公司交纳了出资,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公司的董事会不得强制股东转让其出资,也不能在公司存续期间,将公司的出资返还给股东。除非股东自愿转让出资而放弃股东资格。因此,在公司没有进行减资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能通过股东大会将该股东除名。
二、股东资格的丧失,主要有以下原因:
1、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
2、未已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受到政府处罚被剥夺股权的
4、公司减资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矛盾:
1、在公司章程中尽力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规定详尽,在上述情况出现时,以章程解决。
2、说服股东令其自愿转让其对公司的出资额即股权。
3、利用股东间存在的人合关系给该股东做思想工作,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向其说明不当行为的厉害关系。
4、如果股东之间缺失丧失了合作基础,那么只能召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将此股东除名。
二、股东资格的丧失,主要有以下原因:
1、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
2、未已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受到政府处罚被剥夺股权的
4、公司减资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矛盾:
1、在公司章程中尽力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规定详尽,在上述情况出现时,以章程解决。
2、说服股东令其自愿转让其对公司的出资额即股权。
3、利用股东间存在的人合关系给该股东做思想工作,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向其说明不当行为的厉害关系。
4、如果股东之间缺失丧失了合作基础,那么只能召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将此股东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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