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少数股东经股东会决定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效力如何?
一、 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我们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会确定人选,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这是法律赋予全体股东的权利。因此只有股东明确放弃改权利,仅由少数股东成立清算组的做法当然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
二、有限公司的特点也决定了其清算组应当由全体股东组成。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一般与公司关系密切,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熟悉公司的财务情况,其作为清算组的成员更有立于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有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仅由少数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可能被少数股东所操纵,成为损害其他被排除在清算组之外的股东的工具。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特点也决定了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作为清算义务人能够更好的履行对公司债务人的清算责任,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二、有限公司的特点也决定了其清算组应当由全体股东组成。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一般与公司关系密切,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熟悉公司的财务情况,其作为清算组的成员更有立于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有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仅由少数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可能被少数股东所操纵,成为损害其他被排除在清算组之外的股东的工具。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特点也决定了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作为清算义务人能够更好的履行对公司债务人的清算责任,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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