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尚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已参加公司管理或已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受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解析)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公司没有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但股权受让方已经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且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他们的上述行为予以配合、认同,是否导致股权实际转让,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身份哪?
二、我们认为,股权的实际交付,受让人可以具备股东资格。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履行,并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受让人行使了股东的权利,承担了股东义务,和其他股东没有区别,法律应尊重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秩序,只需公司变更并补办登记即可。如果仅仅因为没有股权登记而否认股东的资格,否认已经完成的股权变动,是对股权交易双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真实意思否定,是对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
三、新《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公司对内,对外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在对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时,可以按照该标准明确股东身份,但这并不排斥隐名投资人在不存在争议时行使公司股权,在出现争议时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要求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从而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享有股权。
(依据集成)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我们认为,股权的实际交付,受让人可以具备股东资格。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履行,并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受让人行使了股东的权利,承担了股东义务,和其他股东没有区别,法律应尊重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秩序,只需公司变更并补办登记即可。如果仅仅因为没有股权登记而否认股东的资格,否认已经完成的股权变动,是对股权交易双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真实意思否定,是对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
三、新《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公司对内,对外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在对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时,可以按照该标准明确股东身份,但这并不排斥隐名投资人在不存在争议时行使公司股权,在出现争议时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要求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从而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享有股权。
(依据集成)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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